(2014)二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慧与梁冶彩票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梁冶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民初字第746号原告:张慧,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梁冶,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张慧诉被告梁冶彩票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冶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慧诉称,2013年间,被告梁冶以赊欠的方式在原告经营的彩票站购买彩票,截止2013年12月18日拖欠购买彩票款729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未予偿还。原告认为,被告拖欠购买彩票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729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冶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7290元。被告梁冶未到庭,无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间,被告梁冶以赊欠的方式在原告经营的彩票站购买彩票,截止2013年12月18日拖欠购买彩票款7290元,2013年12月18日,被告梁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欠柒仟贰佰玖十元整,一个月还”。另查明,在2014年8月和10月,被告梁冶先后两次分别偿还原告张慧200元、500元,共计700元的彩票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条、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彩票买卖受法律保护,被告梁冶在原告经营的彩票站购买彩票应当依法支付对价,履行给付彩票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梁冶给付拖欠的彩票款659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张慧彩票款65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梁冶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 君代理审判员 张洪洋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