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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天超与被执行人许文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超,许文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李天超。被执行人许文品。申请执行人李天超与被执行人许文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泉民终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及2014年7月两次向各大银行、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均查无财产线索。2014年9月17日,到被执行人家里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不在,执行未果。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将其老赖曝光。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