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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腾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文丽与赵明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丽,赵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腾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丽,女,1988年2月生,汉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被执行人赵明贵,男,1989年2月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文丽与被执行人赵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明贵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文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未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执字第2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杨 龙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李锦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光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