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庆恩申请执行唐山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恩,唐山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杨庆恩。被执行人唐山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庆恩申请执行唐山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审 判 员 李振河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