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城民调确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张宏宽、张晓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宏宽,张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调确字第01186号申请人张宏宽。申请人张晓梅。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宏宽、张晓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宏宽、张晓梅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4年6月6日经鄂州交警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双方车损(凭定损单)由张宏宽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宏宽、张晓梅于2014年6月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