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民字第40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金满香与王秀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满香,王秀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4020号申请执行人金满香。被执行人王秀浩。原告金满香与被告王秀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满香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秀浩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满香未实现债权4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王秀浩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4020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骆剑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