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民一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叶显标与何方成、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显标,何方成,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0581号原告:叶显标,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杨庆,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方成,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宋津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乾军,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彭强,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显标与被告何方成、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显标承担。审判员 周方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