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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金利平诉罗明全、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全,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罗明全,男,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被申请执行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关于金利平诉罗明全、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明全10199.01元。权利人罗明全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明全10199.01。经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如期交付执行款10199.01元,申请执行人罗明全如数领取了上述执行款10199.01元。本案至此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的(2014)大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雄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