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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商)初字第279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高福顺与北京广信新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顺,北京广信新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商)初字第27957号原告高福顺,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强,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太子务村二区**号。被告北京广信新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305号楼Ⅲ段底商27-29轴。原告高福顺与被告北京广信新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夏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继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田青、人民陪审员黄士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福顺的委托代理人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新华夏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高福顺起诉称:2004年8月,高福顺与新华夏公司签订汽车贷款购车合同,约定高福顺以代购的方式购买北京现代轿车一台,总车价为8万元,首付款24000元,余款由高福顺向中国农业银行石景山区支行京石分理处(以下简称京石分理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新华夏公司为高福顺办理贷款手续并约定高福顺将所购车辆抵押给新华夏公司。后高福顺依约支付了首付款,京石分理处发放了贷款,高福顺办理了购车手续,车辆牌照为京GDA4**,并于2004年10月9日将所购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新华夏公司。2008年7月,高福顺提前还清了全部贷款。高福顺认为,现贷款已经结清,汽车贷款合同已经终止,车辆抵押应当解除,现高福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华夏公司协助高福顺办理解除京GDA4**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诉讼费用由新华夏公司负担。被告新华夏公司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查明:2004年8月,甲方新华夏公司与乙方高福顺签订《贷款购车合同》,约定甲方以乙方自寻车源的方式向乙方销售桑塔纳轿车1台,总车款为8万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首付款为24000元,之外的款项由乙方向京石分理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贷款期限为36个月;甲方向贷款银行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保证甲方权益,乙方将所购车辆抵押给甲方;乙方偿清全部贷款之日本合同终止。2004年9月6日,高福顺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京石分理处、担保人新华夏公司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高福顺为购买上述现代轿车,从京石分理处借款56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高福顺授权京石分理处在本合同生效后,将借款直接划入高福顺指定账户,户名北京广信新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华夏公司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本合同至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所有其他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签订上述合同后,高福顺用贷款购得桑塔纳轿车1辆,车牌号为京GDA4**。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该车辆于2004年10月9日办理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新华夏公司。2014年4月18日,京石分理处向高福顺出具证明,确认高福顺已将上述贷款已经全部还清。现高福顺所有京GDA4**车辆尚未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高福顺提交的《贷款购车合同》、机动车行驶证、证明、新华夏公司工商信息查询单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高福顺与新华夏公司签订有《贷款购车合同》,且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设定的抵押权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自约定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之时生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本案中,高福顺已经全部还清了贷款,新华夏公司担保的债权消灭,故新华夏公司享有的抵押权也应当消灭。新华夏公司应协助高福顺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新华夏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广信新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高福顺办理京GDA4**车辆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广信新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继雅代理审判员  田 青人民陪审员  黄士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齐鑫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