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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39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梁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梁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3949号原告邹某某,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被告梁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化某某,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以“部分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巧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小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