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宝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宝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陈宝财,现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宝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贺八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宝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陈宝财所有的银行存款至本院银行账户。二、上述扣划款项金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审判员 梁国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照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