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开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杜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秦开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现住辽宁省绥中县。2014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刑诉(201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大街与某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9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杜某某当庭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管云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