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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小姣与周超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姣,周超英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012号原告叶小姣,女。委托代理人江滔,湖南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超英,男。委托代理人杨东坡,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姣与被告周超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小姣承担。审 判 长  刘志文人民陪审员  蔡赛春人民陪审员  罗小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春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