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嵩民七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孔某某诉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嵩民七初字第92号原告:孔某某,男,汉族,30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袁某,女,汉族,23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袁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审判员 鲍晓珂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世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