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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嵩民七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孔某某诉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嵩民七初字第92号原告:孔某某,男,汉族,30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袁某,女,汉族,23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袁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审判员  鲍晓珂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世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