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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黄某某,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邱芝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崇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年锋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