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赵永蓉申请执行刘建雄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蓉,刘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赵永蓉,女,生于1953年,回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执行人刘建雄,男,生于1990年,汉族,住江油市。案由交通肇事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永蓉申请执行(2013)涪刑初字第4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建雄在服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俊审判员 韩乾兵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