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陆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林某畴要求宣告谢某华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陆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林某畴,男,201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法定代理人林某青,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系申请人之祖父。申请人林某畴要求宣告谢某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某畴诉称,被申请人谢某华,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系申请人林某畴之母。被申请人谢某华于2011年12月25日离家出走,虽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谢某华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谢某华,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谢某华曾与陆川县林某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小孩林某畴。林某于2011年8月25日因病死亡(陆川县公安局乌石派出所于2013年9月23日注销了林某的户口)。2011年12月25日谢某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17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谢某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谢某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谢某华自2011年12月25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虽经多方寻找和本院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林某畴作为谢某华的儿子,申请宣告谢某华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谢某华为失踪人;二、指定林某青为失踪人谢某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 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宗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