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210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乐清市盛鑫燃料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盛鑫燃料有限公司,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106-3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盛鑫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庆杰。被执行人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4)温乐商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盛鑫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在银行没有存款记录;经房产、国土查询被执行人在乐清市土墩塘村有土地使用权一处(宗地号:041-005-0576-0000),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只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没有房产登记,暂时无法进行处理;经车辆查询被执行人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依法将该车辆予以查封,但车子具体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人也同意本案暂予程序终结,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乐执民字第2292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