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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开兰诉被告何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兰,何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009号原告:李开兰,女,汉族,生于1976年4月22日被告:何长明,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0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减半收取4025.00元,由原告李开兰负担。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李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