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平平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兴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平平(绰号六六),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兴县人,捕前住兴县蔚汾镇西崖湾,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7月16日被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县看守所。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4)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平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志明、被告人李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平平吸毒成瘾,2012年以来,李平平多次容留兴县籍吸毒人员王贵平、刘龙、高利军在其位于兴县蔚汾镇西崖湾段的家中吸食毒品。期间李平平与王贵平等人也一同吸食过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平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贵平、刘龙、高利军、XX辉、郭换枝、赵玉亭、白小平的证言、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平吸毒成瘾,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平平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平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俊青审判员 刘秀成审判员 牛金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