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刑执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吴某斌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某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996号罪犯吴某斌,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8日入监。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4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考核达标分累计0.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某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某斌减去有期徒刑两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