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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民二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任向勇与王守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向勇,王守亭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二初字第00437号原告:任向勇,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业者。被告:王守亭,男,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任向勇诉被告王守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向勇以被告王守亭应支付汽车租金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守亭支付汽车租金17440元及违约金,车辆维修费2150元。本院按任向勇提供的地址向王守亭邮寄送达应诉材料等法律文书,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本院认为:任向勇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起诉的相关条件。现任向勇既不能提供王守亭的准确住址,也不能提供详细的身份信息,属被告不明确,故任向勇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向勇的起诉。原告任向勇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明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二)有明确的被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