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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崇礼县工行与被告梁太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礼支行,梁太,康凤枝,康占,梁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3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礼支行。住所地:崇礼县西湾子镇长青路26号。法定代表人张慧,崇礼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翠儒,女,崇礼支行员工。被告梁太,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崇礼县西湾子镇刷见草沟村。被告康凤枝,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崇礼县西湾子镇刷见草沟村。被告康占,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崇礼二中老师,住崇礼县高家营镇二中家属楼二号楼。被告梁军,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崇礼县工信局职工,住崇礼县西湾子镇刷见草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礼支行诉被告梁太、康凤枝、康占、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以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礼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