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民初字第023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民初字第02390号原告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夏文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衍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