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朱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桂刚与张德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刚,张德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朱民初字第554号原告赵桂刚。被告张德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刚与被告张德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桂刚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少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