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全民一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孙伯华与钱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伯华,钱开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全民一初字第01372号原告:孙伯华,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钱开发,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伯华诉被告钱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伯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孙伯华负担。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