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诉保字第04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静与隋涛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静,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诉保字第0444号申请人李静,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隋涛,教师。申请人李静因被申请人隋涛向其借款6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隋涛转移财产,申请人李静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隋涛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李静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隋涛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安福小区M02(三)-1-202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