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天执字第80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诉何延辉钟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钟萍,何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天执字第80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法定代表人刘锡平,行长。被执行人钟萍,女。被执行人何延辉,男。上述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与被执行人钟萍、何延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8)天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延辉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荷晏路南、北栋609号房产,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本院(2008)天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何延辉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荷晏路南、北栋609号房产(权证号码:004067**)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袁 勇审 判 员 聂洪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