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丽霞与雷明、王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霞,雷明,王冬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句商初字第383号原告朱丽霞。委托代理人朱英姿。被告雷明。被告王冬娟。原告朱丽霞诉被告雷明、王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丽霞委托代理人朱英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明、王冬娟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丽霞诉称:被告雷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12年6月24日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雷明归还原告6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被告雷明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原告索款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要求1、判令被告雷明、王冬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44000元为基础,自2014年6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050元、公告费303元。被告雷明、王冬娟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雷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12年6月24日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雷明归还原告6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被告雷明与王冬娟于1984年在句容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29日在句容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被告雷明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原告索款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要求1、判令被告雷明、王冬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44000元为基础,自2014年6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张以及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朱丽霞与被告雷明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被告雷明向原告借款后,归还原告6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后被告雷明未能及时还款,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理应立即返还借款。被告雷明与王冬娟于1984年在句容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29日在句容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被告雷明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雷明与原告明确约定借款为雷明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借款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诉请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明、王冬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丽霞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44000元为基础,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1353元,由被告雷明、王冬娟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雷明、王冬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受理费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人民陪审员 杨丹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