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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钱同国、徐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1161号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97878-X)。法定代表人隋吉平,系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邵凤,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铃,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钱同国。被告徐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同国、徐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余额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珮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人民陪审员  徐海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