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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商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小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1532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贤僧。委托代理人刘金恩。被告郑小立,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郑小兴,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郑欣欣,男,1989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郑凤梅,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郑严顺,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姚香玲,女,1976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郑善友,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小立、郑小兴、郑欣欣、郑凤梅、郑严顺、姚香玲、郑善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善林审 判 员  王显亮人民陪审员  姚 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