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76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66年2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4)第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苗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于2014年2月21日19时许,在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采取暴力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李×2,造成李×2身体受伤。经法医鉴定,李×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张×在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以暴力方式对被害人李×2进行猥亵,造成李×2左侧乳房、右手手背受伤,经法医鉴定,李×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张×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2陈述证实,2014年2月21日19时许,其在宿舍内看电视,以前单位的同事张×打电话让给他刷门禁开门。其说不给开,就挂断电话。几分钟后,张×不知怎么进来了,其闻到对方身上有酒味,觉得害怕就躲到柜子后。张×就说“给你打电话,你怎么不接”,其说不想接他电话,后就上床坐着,并用被子盖着腿。张×又说“你怎么不理我,我想你”之类的话,后开始摸其右手,其往后缩,张×就用右手拽其右手腕,左手从其上衣下摆伸进去推开文胸开始摸其胸部。其一直挣扎,但没有挣脱开,后张×把其往他怀里拽,并用右手抓住其两个手腕,用左手隔着衣服抓住其左胸不放手。其哭了,张×双手松开,开始脱其保暖裤。张×将保暖裤右边拽到其屁股以下,其害怕对方将裤子全脱下来,就双手拽着保暖裤的左边,之后又用双手掰对方的手,张×就扇了其两个耳光,并威胁让其小心一点,后张×离开。张×将其右手手背捏青了,左胸抓伤了。2、证人袁×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张×不在国投大厦干了,他走的时候将洗漱用品寄存在其处。2014年2月的一天,张×发信息称要把洗漱用品拿走,其给对方回电话,让对方自己进宿舍拿。张×的洗漱用品在其床下,李×2是住在其上铺。后其听单位主管说,李×2报警了。张×跟其说起过这件事,张×说他想让李×2帮助把东西拿出来,就给对方打电话,对方没接。张×进去后就问对方为什么不接电话,李×2回了一句为什么要接,当时李×2在床上,张×就去拽对方,对方不下来,把床栏杆推坏了。3、证人赵×证言证实,2014年2月21日19时许,其和小会(姓宁)、李×2在国投大厦B3保洁员宿舍内休息,以前在这里干保洁的张×推门进来。其问对方怎么进来了。张×说找人。李×2看到张×后,就跑到屋子最里面的柜子后躲着,张×见状就开始骂李×2。李×2听见后就从柜子后出来,爬上她自己的床。后其和小会、刘×出去洗漱,十几分钟后回到宿舍,看见张×站在李×2的床边,李×2躺在床上哭,床上的栏杆被拽断了,掉在了地上。小会就赶张×走。张×走后,其问李×2为什么哭,李×2说被张×打了,其看见李×2手背上都淤血了,其问还打哪了,李×2说还抓胸了,并掀起衣服,其看见胸口上有红色的手指印。4、证人刘×证言证实,2014年2月21日19时30分许,其下班后回到员工宿舍,看见张×,就问对方怎么在女生宿舍。张×没理其,其就拿起脚盆出去洗脚。当晚20时许,其回到宿舍,听见李×2哭了,就问怎么回事,李×2说被张×打了,其看见李×2右手有几块青了,左胸部有几个红色的手指印。5、照片一组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被害人伤情情况。6、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案发当日进入国投大厦的情况。7、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2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8、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李×2于2014年2月22日报警,公安机关立案。9、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福绥境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张×被抓获归案。10、常住人口其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张×的年龄、户籍地等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制猥亵妇女,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喻晓敏人民陪审员 佟吉清人民陪审员 赵秀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