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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赵某某,女,1992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9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卫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全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