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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宾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仕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10月16日以“不知被告李某乙的居所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仕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