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民初字第042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承晔与齐金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晔,齐金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04237号原告:李承晔,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齐金泉,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承晔与被告齐金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承晔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金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宪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