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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行字第107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胡友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友恒,连艳英,李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1079-3号申请执行人胡友恒,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连艳英,女,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勇胜,男,汉族,1962年1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友恒与被执行人连艳英、李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友恒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交本案诉讼费1418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胡友恒于2014年9月12日以双方已于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361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吴明烽执行员  刘备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建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