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与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王立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王立平,袁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中兴路****号。负责人:赵伟红,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河北省武安市磁阳公路石洞乡赵庄村口。被申请人王立平。被申请人袁萍。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王立平、袁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及王立平、袁萍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不足时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姜 双审判员 李 巍审判员 杨俊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茂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