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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商初字第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与常德政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常德政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02411号原告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钱宝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广游,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德政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岗市村十三组。法定代表人陈蓉。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德政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德政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3元,由原告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大庆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