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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062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常德珍与王玉友其他债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珍,王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629-2号申请执行人常德珍,女,1967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王玉友,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2014)州民一初字第0002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玉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玉友的银行存款22220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洪钧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 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