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崔丽娟与闫洪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丽娟,闫洪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崔丽娟,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闫洪禹,女,1980年7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立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崔丽娟申请闫洪禹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5000元,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立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孙铁军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