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慈溪市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费市永祥五金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费市永祥五金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北商初字第744号原告:慈溪市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日庆。委托代理人:周钦。被告:宁波市江北费市永祥五金电器厂。代表人:周祥林。委托代理人:葛毅怡。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江北费市永祥五金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江北费市永祥五金电器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计801元,由原告慈溪市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华飞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