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09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严代红、刘培红、庄小冬、杨道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严代红,刘培红,庄小冬,杨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0947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泽县城人民路**号。被执行人严代红,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8********,住洪泽县蒋坝镇三河果园小杨庄**号。被执行人刘培红,女,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6********,住洪泽县蒋坝镇洪堤路**号。被执行人庄小冬,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4********,住洪泽县蒋坝镇淮宁路**号。被执行人杨道清,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6********,住洪泽县蒋坝镇茂盛街**号。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严代红、刘培红、庄小冬、杨道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泽法民初字第0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严代红欠原告人民币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于2012年8月30日前还清。二、被告刘培红、庄小冬、杨道清负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车辆、房产等信息。现已扣划被执行人严代红的银行存款2115元,现执行到位2115元,尚未执行到位15943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泽法民初字第0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熙全审判员 高洪州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