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乔帅与张建磊、周盼盼民间借���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帅,张建磊,周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乔帅,金乡县莎岭尚品物业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方元(特别授权)。被告张建磊,农民。被告周盼盼,农民。原告乔帅诉被告张建磊、周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方元,被告周盼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帅诉称,2014年4月1日,被告张建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10000元,承诺用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位于金桂圆小区7#楼1单元1001室房产作抵押,并书写借条一张,证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周盼盼为张建磊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1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建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答辩。被告周盼盼辩称,借款是事实。我同意偿还原告的钱。经审理查明,原告乔帅与被告张建磊系朋友关系,��告张建磊与被告周盼盼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1日,被告张建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乔帅借款310000元,被告将借款310000元交付于二被告,被告周盼盼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乔帅叁拾壹万(310000元)用金桂圆小区7#楼1单元1001室房产做抵押。借款人:张建磊担保人:周盼盼2014年4月1日。被告周盼盼认可已收到原告出借的310000元现金。因二被告未偿还借款,双方形成诉讼,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建磊、周盼盼向原告乔帅借款31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1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建磊与周盼盼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盼盼虽然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仍应与被告张建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磊、周盼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帅借款人民币3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保全费人民币2070元,合计人民币8020元,由被告张建磊、周盼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蔡祥杰审判员 郑红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颂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