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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吕传旺与鲁守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传旺,鲁守信,马宗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吕传旺,男,生于1954年9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韩继亮,男,生于1967年1月10日,山东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鲁守信,男,生于1957年7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马宗凤,女,生于1956年11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吕传旺诉被告鲁守信、马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传旺委托代理人韩继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守信、马宗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传旺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关系较好。自2010年起,被告因买房等原因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36万元,2013年8月1日为原告书具总借条一份,并约定了利息及结息方式。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经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鲁守信、马宗凤偿还原告吕传旺借款36万元及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鲁守信、马宗凤在答辩、举证期间,未予答辩、举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鲁守信系同事关系,二人均系章丘日月化工有限公司职工。自2010年起,被告鲁守信因购房等原因陆续向原告借款,前后累计36万元,并于2013年8月1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吕传旺现金叁拾陆万元整,每月付利息6200元正,半年付息一次”。借款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也未偿还过借款本金,至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信1份、借条1份、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1份及原告陈述证实。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吕传旺与被告鲁守信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鲁守信因购房等原因分多次共向原告吕传旺借款36万元,并书具借条、约定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未证实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6万元的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经审查,原被告约定的月息6200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自起即2013年8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息6200元计付借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鲁守信、马宗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守信、马宗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吕传旺借款36万元。二、被告鲁守信、马宗凤自2013年8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6200元计付原告吕传旺借款36万元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鲁守信、马宗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玲人民陪审员  高雨江人民陪审员  李文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