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0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潘端木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端木,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080号原告潘端木,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杨成林,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附10-19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2232-8。法定代表人张建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艳,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潘端木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端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端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