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红记与李洪亮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记,李洪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记。委托代理人牛国良,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亮。上诉人刘红记因与被上诉人李洪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红记于2014年10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刘红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红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红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峰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