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肥东执字第74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陈洪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涛,殷世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741-1号申请执行人:陈洪涛,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殷世春,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杜玉红与殷世春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杜玉红、殷世春在银行的存款329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