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志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志祥,彭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359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山东省平邑县浚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0607275-1。法定代表人徐启阶,理事长。被执行人彭志祥,农民。被执行人彭凌勇,居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志祥、彭凌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结清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3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崇钧审判员 徐纪亮审判员 彭瑞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现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