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终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终字第13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卞秀珍,辽宁冠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丛某,女。委托代理人:丛静(系被上诉人姐姐),女,系大连市奇运生大药房工作人员。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丛某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初字3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杨东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彩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