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电器总厂与胡玉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电器总厂,胡玉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178号原告:安徽省无为县电器总厂,住所地无为县。诉讼代表人:马辉能,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盛菊,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玉福,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无为县电器总厂诉被告胡玉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无为县电器总厂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无为县电器总厂在判决作出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徽省无为县电器总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安徽省无为县电器总厂承担。审判员 骆俊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杨梅 搜索“”